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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影视“二创”短视频的野蛮增长,诸如漠视版权、任意使用、随意篡改等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并愈发成为行业痛点。(图源@视觉中国)
在文化创意产业中,依托影视剧进行视频二次创作已成为众多内容创作者进入文化产业市场的敲门砖,他们利用剪辑、编辑等手段,通过解说、吐槽等形式完成新作品的创作。然而,随着此类影视“二创”短视频的野蛮增长,诸如漠视版权、任意使用、随意篡改等侵权问题日益凸显,并愈发成为行业痛点。
早在15年前,胡戈将陈凯歌导演作品《无极》进行剪辑改编,制成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了该类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讨论。2018年,台湾影视博主谷阿莫被起诉,同样引起了巨大的争议。近期,在诸如快手、哔哩哔哩(B站)等短视频平台中,二次创作者对影视剧进行解说或者混剪剧集内容让影视剧的版权问题再一次被推至风口浪尖。
逾70家影视行业协会、影视公司、视频网站发布联合声明,呼吁强化影视版权保护。中宣部版权管理局负责人也在2021年4月举行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规范电影市场版权秩序。
一、影视“二创”短视频的发展历程回顾
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社会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更加倾向于选择轻松且有效率的信息传播方式。因此,今天的网络视频也更趋向于以短小精悍的形式进行呈现和传播。影视“二创”短片正是网络短视频行业垂直细分下的产物,很好地契合了现代人碎片化、移动化的文化习惯,允许人们在三五分钟之内了解影视原作品的内容,继而从中选择符合自身喜好的作品进行深度消费。
目前,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制作者大致分为两个类别。第一类是用户生成内容(UGC)的作品创作者,即以粉丝身份为基础,在抖音、哔哩哔哩等自媒体平台上仅通过创作解说视频分享观影感受,此类制作者的社交属性较强。第二类则是具有专业水平的用户生产内容(PGC)的创作者,这类制作者具有较高电影鉴赏能力和艺术素养,通过对原作品进行解读和剪辑技术完成二次创作,逐渐积累了大量粉丝,其收益主要来自平台的广告分成和用户付费打赏。
无论是粉丝为表达自我情感自行生成的短视频,还是专业评论人或剪辑师融合自身艺术素养、评价理解对长视频的精剪、混剪而生成的短视频,都无法脱离使用他人影视作品素材作为内容支撑的呈现样态,这也成为影视“二创”短视频侵权纠纷的导火线。
2021年4月底,适逢第21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以腾讯视频、爱奇艺、优酷、芒果TV、咪咕视频为首的五大长视频平台携500多位艺人、54家影视公司及17家影视行业协会发表联合声明,将对网络上针对影视作品进行侵权创作的行为,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同时,呼吁短视频平台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提升版权意识,形成“先授权后使用”的良好行业生态。[1]
这已不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第一次与短视频创作者爆发冲突。早在2006年,胡戈重新剪辑、配音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制作成的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成为当年的热门事件,但在当时的网络时代早期环境之中,网友普遍认为这样的短片具有突破性的“反正统”精神,当时的舆论多为支持再创作者,版权问题反而被边缘化了。2018年,台湾影视博主谷阿莫被台北地检署起诉,原因是他的“X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电视剧”系列短视频解说重制了大量影视作品,但由于透露剧情过多,对原作造成了不少负面影响。同年,我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为规范网络视听下发特急文件,要求“坚决禁止非法抓取、剪拼改编视听节目的行为”。
当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视频短片在网络上传播,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争论。如今,已是时隔十五年,很多人对这样一个在推动我国《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或许已经淡忘。但是,在互联网海量信息爆炸传播的时代,用户接触和获得影视作品的方式日益多元化,许多二次创作作品仅仅简单通过简单拼贴和变型,无论是在内容的合理性、逻辑性、对受众的吸引力上还是作品本身的独创性上,都难称其为“作品”。[2]
侵权短视频还可能会让一部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大量流失,而侵权者甚至认为这是一次免费的推广行为,从心理上动摇了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决心。因此,为了防止劣币驱逐良币,影视“二创”短视频红利期中的侵权问题必须得到规制。
那么,为何未获授权却对影视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从宏观行业治理的角度来看,现有影视“二创”短视频版权治理手段存在哪些不足?未来应该如何引入社会治理手段为短视频版权治理的完善提供思路,以实现长视频与短视频的共赢发展?
二、影视“二创”短视频侵权治理面临的难题
(一)“避风港原则”的庇护和短视频的流量利益使得平台保护版权的动力不足
我国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引入“避风港原则”,不要求平台方承担一般的主动审查义务。比如自媒体人在短视频平台上传了一条未经授权剪辑的影视“二创”短视频,平台在收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书后,只要及时删除下架这个作品,就不用承担侵权法律后果。目前,多数司法案例仍坚持严格的“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庇护使得短视频平台难以形成主动审查侵权视频的意愿。
此外,还存在以平台为主体构成的侵权行为,如“共同式”侵权,即第三方在平台内注册账号上传涉及侵权的内容,而平台为了短视频的流量和人气对这种行为听之任之。[3]例如,谷阿莫创作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在哔哩哔哩上的播放量能达到3.2亿,在新浪微博、爱奇艺上也拥有海量粉丝,拥有高人气的短视频已成为平台吸引流量的竞争工具[4],视频平台关注的重点往往是防止其他平台抢占自身竞争资源的视频搬运行为,但对平台内流量高的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尚未投入足够的重视。
(二)权利人维权成本高、赔偿数额少,甚至可能承担形象受损的风险
作品版权所有者当中不仅包含以爱奇艺、优酷等为代表的拥有影视作品播放版权的权利人,还包含了许多个人创作者。对于个人创作者来说,由于司法实践中影视版权保护标准不明确,因此权利人很难判断其权利是否能够得到保护。即使个人创作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维权中又会面临维权成本高、胜诉率低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因此,在利益衡量之下,权利人的维权主动性不强,很多个人创作者在面对侵权行为时多是不了了之。
此外,在自媒体二次创作的情形下,著作权人与侵权人之间的社会地位、经济地位往往不对等,大众舆论往往同情弱者,如陈凯歌起诉胡戈后,一时间舆论哗然,很多网友认为“陈凯歌小题大做,没有大导演应有的气量”。由此,著作权人维权还可能承担着形象受损的风险。
(三)短视频内容监管制度体系尚未完善
近年来,短视频侵权被列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国家版权局为核心的各级版权执法监管部门针对公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度高的网络侵权盗版问题采取“剑网行动”进行整治。[5] 并采取了约谈、处罚等多种形式,督促短视频平台和用户删除侵权短视频。
以“剑网行动”为代表的行政约谈治理手段虽然能够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与缺陷。首先,约谈仅能产生短期效果,难以形成长效化机制。尽管2018年“剑网行动”的治理成效明显,通过整改,相关网络企业封禁降级14万个侵权自媒体账号,下架57万部侵权短视频。但根据《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6] 其中热门电视剧、院线电影依旧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其次,是治理手段与治理依据之间存在缺口,我国《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了行政部门介入民事侵权的前提条件为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但短视频领域的单个侵权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往往是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7] 因此,行政部门难以对仅侵犯私人权益的行为直接予以规制,这也导致当前影视短视频创作侵犯私人权益的行为日渐猖獗。
三、影视“二创”短视频版权治理的突破路径
(一)提高平台的注意义务,采取技术措施检测、过滤侵权视频
首先,短视频平台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上文已提到的在众多短视频侵权案例中,平台多以“通知-删除”规则为免责事由,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短视频侵权之风。但在爱奇艺诉B站《大汉情缘》案中,已经体现出了司法实践中的另一种风向标。法院认为,上海宽娱公司(B站)作为网站的运营者,应对其用户上传的视频性质、独创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如平台仅对涉黄涉暴的内容进行最基本审查,怠于对著作权及相关权利进行审查[8],应认定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构成共同侵权。因此,在重复侵权事实明显的情况下,短视频平台需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而非仅被动地删除侵权链接。
其次,需要完善版权内容过滤技术体系。早在2007年,YouTube网站就运用视频识别系统对视频内容版权所有者提供的视频资料分析,形成数据库,然后采用指纹识别技术过滤网站内容,删除侵权的视频。目前,国内也已开发类似的过滤技术。例如,字节跳动自主研发的CID(Content Identification)系统,每个视频内容上传后,会得到唯一的“内容指纹”文件,CID系统会将这个文件与正版库中合作伙伴提供的版权视频进行对比,一旦内容匹配确认为抄袭,版权方可以选择下架该侵权视频,亦可选择获取广告收益。[9] 通过大数据技术对拟上传的视频与现有正版库进行快速比对识别可以作为保护视频版权重要的事前保障。
(二)权利人配合构建正版作品数据库,同时引入影视作品著作权授权许可制度
高效的版权过滤机制能够解决权利人(原影视作品制片人/版权方)的维权难题,促使权利人加入正版作品数据库。但由于平台过滤机制需要具有可供对比的正版作品数据库,因此权利人与短视频平台的合作可以为短视频版权社会治理提供重要支撑。
具体来说,权利人需要提供版权作品、权属信息以及关于权属的诚信保证说明以配合正版作品数据库的构建,其中版权作品和权属信息是作为对比过滤的基础材料来源,诚信保证说明则要求权利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10],确保基础材料来源的真实性。
另外,我国还可以借鉴日本的市场许可模式,建立一个成熟的授权许可二次创作机制。众所周知,日本动漫产业十分发达,由此产生了不计其数的“同人作品”,它们和我国影视“二创”短视频一样是建立在原作品基础上的二次创作,也是有着不确定的“灰色地带”。但是,日本的原作品作者们对二次创作大多持包容的态度,通过民间组织授权和法律限制相结合的方法,引导动漫同人作品发展,对其原作品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1]
具体来讲,市场许可模式是以官方形式认可二次创作短视频的销售,再将二次创作短视频的部分销售额以版税形式支付给版权方,本质上是一种IP授权。这样的授权使得版权方不再是只被“蹭热度”,也可以从中获益。因此,粉丝基础雄厚的专业影评人或剪辑师可以主动寻求与原影视作品制片方合作,毕竟影视“二创”短视频在新媒体时代确实是满足了一部分人希望快速了解影视作品内容的需求。影视博主正是可以在这个流量即盈利的时代,基于自身的影响力与电影制片方讨论合作。
(三)行政监管部门应探究短视频版权治理的优化方式,通过多方主体的共同治理平衡长短视频之间发展的利益
虽然目前我国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采取了“剑网2020”等专项行动重点打击短视频侵权盗版等行为,但整治效果并不能形成长效化机制,同时,这种行政治理手段是对侵权的影视“二创”短视频进行事后规制,做法始终“治标不治本”。因此,在新兴的数字技术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针对侵权短视频泛滥现象的治理,行政管理部门亟需转变监管思维,探究短视频版权治理的优化方式。
对于影视“二创”短视频中非法“搬运”牟利、提前剧透、曲解、诋毁影视作品的行为可以沿用传统的通知删除、约谈等治理方式,但要注意不能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因为影视“二创”短视频可能会使一部影视作品的商业价值大量流失,也可能会让一部划时代经典影视作品重现光彩,获得让更多人喜爱的机会。
未来,监管部门应加快制定短视频的版权监测保护行业标准,同时,引入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将从源头处遏制短视频的侵权问题。如各大平台通过引入基于深度学习的图像识别过滤技术、数字指纹比对技术等,建立起共享性的甄别和审查机制,便于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内容,同时也能为行政部门的调查、取证提供帮助;权利人配合构建正版作品数据库,以及引入市场许可制度将版权下放给二次创作者以促进长视频与短视频的共同发展,长短视频的合作将为双方带来流量的增长与视频内容的不断“出圈”。
因此,如何达到长短视频之间的生态平衡,以此实现“双向奔赴”的成功,不断促进网络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是目前行政部门以及平台方需要深思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73家影视单位联合声明背后:短视频的新战场在哪?[EB/OL].[2021-04-13]. https://www.sohu.com/a/460498317_120388781.
[2] 丁瑶.自媒体传播中二次创作的版权边际问题研究,[D].辽宁省:辽宁大学,2019.
[3] 杨婧.短视频侵权治理难题及突破路径[J].青年记者,2021(2):99-100.
[4] 冯晓青,许耀乘.破解短视频版权治理困境:社会治理模式的引入与构建[J].新闻与传播研究,2020,27(10):56-76+127.
[5] 国家版权局: 《国家版权局通报“剑网 2018”专项行动工作成果》[EB/OL].[2019-02-28]. http://www.cac.gov.cn/2019-02/28/c_1124171978.htm.
[6] 段伟文.数字化时代需要“数字素养”[N].人民日报,2021-06-07(5).
[7] 陈太清. 知识产权罚款的碎片化及其整合——以《著作权法》、《专利法》修正为背景[J].电子知识产权,2020(1):42-57.
[8] 田小军.短视频火了,版权问题来了[EB/OL].[2018-11-29]. https://www.xwpx.com/article/2018/1129/article_56928.html.
[9] 新华网.今日头条“技术+人工”探索版权保护之路[EB/OL].(2017-11-27)[2020-03-29].http:∥www.xinhuanet.com/itown/2017-11/27/c-136782075.htm.
[10]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人应当对通知书的真实性负责,为了维护版权过滤机制的正常运行,鼓励权利人践行诚信,应要求权利人对自身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在加入正版作品数据库的时候提供诚信保证说明。
[11] 张令涵.电影评析类短视频定性研究,[D].上海市:华东政法大学,2020.
★ 本文系IPP独家稿件。
★ 作者:姬煜彤,华南理工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助理、政策分析师。
编辑:IPP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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