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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3卷
2024-11-10 15:22

6.欧盟及其成员国外资知识产权安全审查制度实践与影响分析

目录|《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3年第3卷

作者:李云腾(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9/452号条例于2020年10月11日在欧盟27个成员国全面付诸实施,象征着欧盟追随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安全审查脚步,建立起一套双轨机制以确保欧盟各国产业在全球投资环境中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市场条件,同时在欧盟内部对于外国直接投资领域建立起协商沟通机制。同时,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非标准化和非统一化,每一投资的知识产权转移必然要接受其可能影响的每一地域的关于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因此,新条例中还规定欧盟委员会与各成员国政府间的合作机制,以应对处理某一成员国内特定 外国投资案可能影响另一成员国的安全或公共秩序。面对以上欧盟整体采取的收缩性投资战略,甚至体现出投资保护主义的态势,并购欧盟公司数量不断快速增长的中国企业必须开始思考新条例会对中国企业对欧投资造成何种影响,收购敏感或战略产业部门的欧盟企业会不会触发欧盟各界对中资的疑虑,以及在欧盟外资监管超严的态势下,中国投资者遇到投资法律困境以及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外国直接投资  安全审查  知识产权  欧盟  双轨机制  投资者

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路径、成因及应对

作者:刘惠惠(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内容摘要: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化趋势日益显著。在实践中,一方面,仲裁庭通过拆解混合型争端,延伸了对公约范围外排除性事项的管辖权;另一方面,对公约范围内限制性管辖事项,仲裁庭则限制争端缔约方自主优先选择强制程序外其他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仲裁庭管辖权扩张的背后,既有公约立法不足和监督机制缺失的影响,也有仲裁庭为增强自身国际影响力的驱动。随着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弊端愈发凸显,而当前尚无对仲裁庭强制管辖权扩张的明确法律规制,因此,有必要在确保公约机制功能实现完整性和争端双方权利义务平衡性相统一的基础上,进一步针对性地规制仲裁庭强制管辖权的扩张化倾向。
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附件七仲裁庭  强制管辖权  扩张化  强制程序  仲裁裁决

8.论中国缔结的BITs中投资争端解决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

作者:王奕鸣(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21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共9366.9亿元人民币。我国已由单纯的资本输入国转变为资本输出/输入国的混合形态。随着我国在国际仲裁庭涉诉案件数量的增长,过去签订的BITs中的争端解决条款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同时,我也面临着巨大的危机与挑战。现今,我国已成为双向投资大国,充满限制性因素的BITs已然无法起到保护我国司法主权和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在“卡尔沃主义”回归的浪潮下,我国依然坚定地坚持投资自由化的立场。为规避潜在风险,我们应当竖起“防火墙”,避免国际仲裁庭过度扩大管辖权、积极利用调解这一替代性争端解决方式、开拓当地救济规则的新路径、将完善新旧BITs之间的过渡条款纳入考虑范围,及时顺应国际上BITs的发展趋势,对存在缺陷的争端解决条款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关键词: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双边投资协定  ICSID  卡尔沃主义  争端解决条款  ADR

9.中国火电类海外投资现状及风险预防

作者:吴岚(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徐振远(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全球气候问题愈演愈烈的大背景下,各国正积极采取措施控制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火电项目因其污染性在建设、投融资及运营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面临着日益加剧的风险。但在我国海外电力投资中,火电类仍占据较高比重。通过分析东道国环保法规变化、环境管制措施、环保诉讼以及国有企业适格投资者身份质疑和国家安全审查等火电类投资项目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从投资母国及企业两个层面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预防方案。具体包括:投资母国须完善此类海外投资的国内监管体系,通过专门立法进一步统筹监管部门与监管事项;建立海外火电投资环保标准体系,规定企业强制性报告及披露义务;在对既有BITs的修订和投资条约的未来商签过程中,注意对于国有企业身份的认定和国家安全例外条款的更新。从事火电类海外投资的企业则应通过与当地企业分享股权、适当淡化国企身份、适时进行国籍筹划、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以及积极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等方式尽可能降低和分散投资风险。
关键词:火电投资  环境保护  国内监管  企业责任  投资条约  风险预防

10.论ICERD中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衔接关系——以卡塔尔诉阿联酋案为视角    

作者:彭志杰(复旦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2018年3月8日,卡塔尔首次启动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国家间来文程序,引发了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的衔接关系问题。ICERD项下的国家间来文和斡旋调解程序之间具有先后性、顺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该机制在程序安排上为“条约机构+调解委员会”模式,在法律属性上不属于司法程序,处理结果不具备国际法强制力,因而不构成与国际法院的“平行诉讼”。基于传统国际法的条约解释方法,从条约的文本、上下文、目的与宗旨角度,结合国际法院判例和CERD本身实践,ICERD中国家间机制与国际法院诉讼之间的程序关系应采纯粹可选理论,即依据公约第22条,谈判和调解择其一即可应一方请求将争端提交至国际法院司法解决,且与诉讼平行的程序并用不违反ICERD的相关规定,不适用未决案件原则和选定一个方向原则。
关键词:ICERD   国家间机制  国家间来文  斡旋调解  国际法院诉讼  国际争端解决程序衔接

11.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国际考察与中国对策

作者:任翊骏(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具有全球化特征,禁诉令成为避免不同法域之间判决不一、解决国际平行诉讼的重要武器。但是禁诉令与国际礼让原则相冲突,并且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放弃在本国的诉权,甚至会造成一个国家知识产权话语权的衰落和司法主权的丧失。从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禁诉令的适用现状出发,通过研究禁诉令的适用困境,并结合禁诉令制度的域外实践,可分析得出,中国有必要建立标准必要专利诉讼中的禁诉令制度。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  全球化  禁诉令  管辖权  国际礼让原则  国际平行诉讼

12.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和实际适用

作者:麦吾鲁代·伊马木(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国家安全观的重塑,国际投资仲裁中与安全例外相关的纠纷频发,国家规制权的重要性不断上升。尤其是在经济危机或严重传染病等爆发时,为了切实保护东道国的利益,源于国际贸易领域的根本安全例外条款受到许多国家的青睐,该条款明确了对本国根本安全利益的保护,有助于协调东道国与海外投资者的关系。然而,20世纪末阿根廷经济危机引发的系列仲裁案件,使该条款的实际适用产生了争议,其适用上的困境逐渐显露,尤其是对范围倾向于扩大解释。协定内容不明,仲裁庭的理解各有差异,导致类案不同判情形严重。研究根本安全例外条款的发展与适用,在缔约条件中明确条款的范围与性质,根据维也纳条约公约法援引外部资源标准对其进行解释认定,有助于其合理适用。
关键词:根本安全例外条款  根本安全利益  经济利益  必要性  双边投资协定  善意原则

13.阻断法实施机制之完善——以适用模式为切入点  

作者:覃璐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通过对各国阻断法的适用模型进行比较研究,可依据基于各国在国际政治外交关系中所承受的外部压力以及阻断法的立法追求,将阻断法分为外交博弈模式与法律互助模式。外交博弈模式将阻断法视为一种外交政治工具,主要采取较为宽泛或是较为狭窄的极端形式确定阻断立法的适用范围,试图与制裁国进行谈判以完成对外政策目的。法律互助模式则是在外交博弈模式无法应对高压制裁演化为的新模式,其以经济全球化下的国家主权理论为基础,从维护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的角度出发,利用阻断法展开与制裁国对抗的法律战最终达到对抗性的平衡。目前,中国的阻断法体系属于不成熟的法律互助模式,其实施机制的完善主要从阻断法内部结构与国家、企业对抗能力两方面进行。
关键词:阻断法  域外效力  实施机制  适用模型  经济制裁  国家主权理论

14.中国援外项目政府采购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田峥(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对外援助是国家间进行政治外交、经济往来等的重要政策手段。在我国对外援助的具体实践中,政府采购活动正逐渐成为我国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重要方式。但当前援外项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如何将政府采购活动与对外援助项目有效对接,提升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对外援助项目的特殊性,仍有待解决。从援外项目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出发,我国援外项目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存在问题和挑战。伴随着我国谈判加入WTO政府采购协定,应优化制度体制,保障对外援助项目的特殊性,更好承担起大国责任,参与全球治理,促进国际经济文化发展合作,增进人类社会福祉,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做出贡献。
关键词:对外援助  政府采购  对外援助法  政府采购协定  政府采购法  援外项目采购
 智慧法治研究

1.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贸易规制研究

作者:陈东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既有研究大多从限制数据流动的角度来理解数据本地化措施,然而数据本地化措施不必然限制数据跨境流动,有必要跳出固有角度研究国际贸易法对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的规制问题。在GATS框架下,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属于“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违反“市场准入”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可能性均较低。在FTA视角下,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虽然不违反跨境数据流动条款,但很可能违反数据本地化条款。我国正在申请加入的CPTPP和DEPA对数据本地化措施的例外情形作出严格限制,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相较于限制流动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其“必要性”更容易证明,因而更有可能符合例外条件。无流动限制的数据本地化措施对我国完善数据本地化措施类型、提供跨境数据调取执法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细则具有借鉴和启发意义。
关键词:数字贸易 数据本地化  数据跨境流动  贸易规制分析  GATS  FTA

2.欧盟数据流动范式的扩张以及中国的思考

作者:纪琳琳(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是21世纪的“新石油”。正如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数据的生命在于流动,数据流动全球化是大势所趋。数据跨境流动规则的制度博弈,实质是数字市场的全球竞争。欧盟通过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和非个人数据欧盟境内自由流动条例完成了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的全类型数据流动立法。目前,欧盟在全球数字经济中的市场份额与其在数据领域构想的“欧洲中心主义”还尚不匹配,但欧盟通过构建高门槛高标准的数据跨境传输规则成功地向其他国家输出欧盟模式,使欧盟模式得以向世界范围扩张,进而深刻影响国际数据治理格局。对于欧盟范式扩张效应的产生,中国应客观审视和借鉴,同时构建本土规则,形成中国模式,建构数据流动法律的中国方案。
关键词:GDPR   欧盟模式  充分性认定  数据跨境流动  隐私盾协议  范式扩张

3.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的国际比较及我国应对

作者:刘昕凯(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数字经济时代,内容广泛、检索便捷数据库的应用价值愈发凸显。强调内容广而全使得大部分数据库“丧失”独特性的特征,难以取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其权利(益)极易受到侵害。此类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巨大应用价值与现有薄弱的法律保护形成鲜明对比。我国数据库产业仍在上升发展期,对其中占有相当大比例的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进行法律保护意义重大。自20世纪80、90年代,国际社会对于非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保护模式的讨论已然开始,设置特殊权利保护、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利用邻接权制度保护等等。从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属性出发,比较国际社会对于非独创性数据库法律保护模式,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与非独创性数据库保护中面临的困境,从现阶段可操作性和未来完善两个维度提出意见,以期非独创性数据库在法治保障下发挥更大的价值。
关键词:非独创性数据库  保护模式  特殊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  邻接权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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