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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智慧法治》集刊第1卷
2024-11-10 17:51

原创 上海市法学会 上海市法学会 东方法学 收录于合集 #智慧法治 3个

目录|《智慧法治》集刊第1卷

为进一步推动法学法律学术研究成果的传播应用,2019年起上海市法学会与中国知网战略合作,每年在线出版24卷《上海法学研究》集刊,中国知网全文收录。根据中国社会科学评价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术集刊AMI综合评价报告(2022年)》,《上海法学研究》集刊已获评“AMI(集刊)入库集刊”。其中,依据线上24卷内容在上海人民出版社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精选本,已由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根据《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源期刊(集刊)遴选办法》入选为CSSCI(2023-2024)收录集刊。

为更好支持高品质学术生产和品牌化学术传播,上海市法学会全面优化调整“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的学术出版与传播:线下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CSSCI来源集刊)每年固定出版4卷,刊印法学研究原创首发优秀学术作品,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同步全文刊发所有作品;线上出版的“上海法学研究系列刊群”出版形式和年度出版总量不变,进一步聚焦明确六个主题方向,力求能持续提升出版物质量,尽快形成中国法学法律界高识别度的品牌内容和出版风格,上海市法学会官方微信公众号选发部分特别优秀的作品,现焕新推出其第五种——《智慧法治》。

——数字法学研究文集

主题:数字法学前沿问题研究

(一)

数字平台治理研究

论场景平等视域下数字弱者的法律保护

肖远航

网络平台用工的平等权风险与治理

郑 驰

论我国平台用工算法的法律规制:反思与重构

张 健

(一)

数字司法实务研究

多元、可视、对话:数字司法的正义内涵与机制塑造

张 恒

司法大数据视阈下执行“衍生案件”的检视与治理

唐国峰

数字检察实践逻辑及其法治限度

陈科宇

分层分级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量刑策略研究

袁 莉 宋珊珊

小额诉讼程序与非诉调解前置程序的诉调对接

胡天昊

关系论视角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

顾忠华 汪小芳

(一)

数字权益保障研究

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群体形态及法律回应

陈佳欣

论已公开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规则

潘 迪

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的平衡构建——信息与数据区分视角下“三重授权原则”再解构

薛佳伟

数据确权之证成及权利关系进路分析

杨 洋

体育数据权益的主体与客体

董明非

(一)

算法决策规制研究

自动化行政决策的分类法律控制研究

郭雨婷

滥用预测算法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周欣怡

区块链智能合约:从“法律合同”到“治理工具”

方 懿

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规范化建构的实现路径与法律保障

吴 鹏

元宇宙时代数据财产的NFT特定化研究——以数据财产分散式登记为视角

孙梦龙

(一)

新时代公益诉讼研究

能动诉源治理下的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内在机理与再塑——以贵州检察实践为视角

肖 茜 邓 娟 潘善斌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完善进路

周保强 蒋 昊

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的理路与进路

尹 婷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范围的审思与厘定

李佩霖

“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实证研究

数字平台治理研究

1.论场景平等视域下数字弱者的法律保护

作者:肖远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根据抽象特征将弱者个体拟合为群体(如弱势群体)加以保护的群体类型化路径,无法适应碎片化的数字社会。究其原因在于其忽视了社会弱者形成的失权原理以及数字社会权利/权力变革对弱者特征的重塑。随着群体概念的消解和对个体关注的提升,场景化思路更适应于数字社会的弱者保护。场景一致性理论为此提供了重要的理据,但仍需分别借助复杂平等理论、法律赋权方法等进行问题针对性、本土化和“法律化”调试,以构建数字弱者保护的场景平等观。可以场景、场景意义、场景相关的社会资源及其分配原则为要素,构建数字弱者保护的法律赋权框架,为社交、消费、劳动就业和公共服务等多种场景下的信息权益平衡实践提供理论指引。

关键词:弱者保护 数字弱势群体 群体类型化 场景平等 场景一致性 法律赋权

2.网络平台用工的平等权风险与治理

作者:郑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网络平台用工在拓宽就业渠道的同时,也引发了劳动者的平等权风险。以劳动过程理论分析,网络平台用工在形式隶属性、实际隶属性上与传统用工有所不同,网络平台在数字技术的赋能下获取了数字资本。在这种社会关系下,劳动者的平等权有被侵害的风险,网络平台与劳动者之间主体地位并不平等,平台进行技术控制,对劳动者形成支配,数字技术中的歧视将导致社会中不同群体分层加剧。在制度层面,法律规范的不足又引起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对此,应通过为网络平台设定信息约束义务的行为控制模式,促进机会平等的实现。在保护阶段方面,从结果规制扩张为全阶段保护,从立法、技术、司法维度完善对平等权的保护。

关键词:平台用工 劳动过程 网络平台 平等权 平台义务 风险治理

3.论我国平台用工算法的法律规制:反思与重构

作者:张健(华东政法大学助理研究员)

内容摘要:为了遏制互联网餐饮外卖平台使用算法活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乱象,我国出台了设置收入最低标准、算法取中、严禁最严算法、优化算法、设置工作量上限、算法公示等多种措施并举的规制体系。然而,用工算法内部构成复杂、高度流变、非中立性的特征导致了算法趋严的“类问题”,而现有各项措施缺乏清晰可行性、措施之间缺乏路径和力度的一致性、整体上缺乏灵活性,不能从根本上加以解决。根据算法正义理论,我国规制体系仅针对算法趋严的具体表现加以规制,而没有意识到该问题的本质并非被讨论最多的算法黑箱、算法滥用、算法歧视和偏见,而是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定价权的弱势地位。只有以劳动者“绝对收入”作为落脚点出台规制措施,方能对用工算法实现有效规制。

数字司法实务研究

1.多元、可视、对话:数字司法的正义内涵与机制塑造

作者:张恒(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信息革命推动下,科学技术与司法体系深度融合,人工智能等前沿科技赋能法院建设与司法运作,催生“数字司法”的新型样态。数字社会中,法院体系的信息化建设、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发展,使得司法的正义原则需要结合场景化变迁进行时代性重构,着重改善法律服务的触达,以“可视”“对话”的数字化表达让公众更加“接近正义”。与此同时,日益增加的网络纠纷对社会治理和司法现代化提出更高要求,需要构建法院指导、主体参与、多元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在一站式服务、一体化流程中有效处理纠纷。“数字司法”同样注重智慧法院建设与互联网法院探索的前沿实践,在法治社会中发挥法院的整合功能。

关键词:触达司法 接近正义 数字司法 纠纷解决机制 智慧法院 互联网法院

2.司法大数据视阈下执行“衍生案件”的检视与治理

作者:唐国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助理)

内容摘要:执行异议、复议司法解释的施行,有效保障了相关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了执行行为。然而,由于涉执立法不敷、司法理念滞后、法律适用偏差及滥提异议盛行等原因,大量不正当或非必要异议申请涌现,由执行案件衍生出众多执行异议、复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既加剧了“人案矛盾”,又造成了公正与效率间张力的激增,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公正感、获得感。治理执行“衍生案件”是促进执行工作高质量开展,服务大局的必然之义。因此,应以构建“回应型司法”治理体系为进路,让执行救济程序回归目标正轨。具体路径为:理念更新,强化善意文明执行和释法析理、开展协同治理并坚持“梳堵并重”;规则增量,完善涉执规范、增设诉讼费交纳制度、探索一裁终审和滥提异议制约机制;闭环治理,规范执行行为、异议分流处理、锻造审查质量。

关键词:司法大数据 执行异议 衍生案件 司法公正 回应型司法 执行程序

3.数字检察实践逻辑及其法治限度

作者:陈科宇(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字检察改革发轫于新时代科技革命,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实现法律监督高质效,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的背后不仅有宪法层面的有力支撑,还与能动检察理论深度契合,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改革与法治之间的张力,蕴含着丰富的理论与实践可能。但是数字检察也在新旧交替中产生了内在张力和治理悖论,存在技术扩张下检察机关能动履职异化的风险,具体体现在外部多主体分工协同异化、内部权责分配制度的失衡和数据共享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等风险。为推动数字检察的依法能动履职,需要在以功能适当性完善分工协同机制、构建基于程序正义的法治进路以及完善数字检察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深化数字检察能动履职的保障机制。

关键词:数字检察 能动履职 法律监督 社会治理 数据共享 个人信息保护

4.分层分级视角下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的量刑策略研究

作者:袁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第三检察部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宋珊珊(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共同犯罪趋势特点明显,结构形式呈现多样性,刑事责任认定具有复杂性,对该类犯罪适用认罪认罚后精准量刑难度相对更大。司法实践中,可探索以犯罪数额为量尺,确定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量刑区间,以分工分类和作用分类方法为路径,对共犯成员分层分级区别量刑梯度,并辅以量刑协商实质化、强化侦控审三方协作机制等配套机制,从而精准量刑,准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锋芒和重点,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效化。

关键词:电信网络诈骗 共同犯罪 分层分级 量刑建议 宽严相济 认罪认罚

5.小额诉讼程序与非诉调解前置程序的诉调对接

作者:胡天昊(华东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小额诉讼程序畸高的调解结案率有碍该程序“便民”“分流”的立法旨趣,其根源在于未理顺该程序与调解之关系。已变相存在的非诉调解前置主义将调解设为诉讼前必经的程序并与诉讼衔接,其与小额诉讼程序同样系国家福利,旨在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实体和程序上增权。小额诉讼案件可被纳入非诉调解前置主义“法定性”范畴内;“强制性”“前置性”与自愿原则、程序选择权、处分原则的矛盾可调和。诉调对接益于发挥二者的双重作用、规避调审合一的结构性缺陷、实质性促进诉源治理。不宜由法院内部人员担任调解员,而由社会调解机构。若调解成功,应通过司法确认形成纠纷解决的合力;若失败,则应通过立案预登记制与小额诉讼程序对接,解决立案预登记的限定时间、审理期限、调解时间等问题。

关键词:小额诉讼程序 非诉调解前置 诉源治理 立案预登记 调审合一 司法确认

6.关系论视角下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研究

作者:顾忠华(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汪小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是检察机关一体化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关系论的角度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的建成需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检察层级领导、四大检察配合协作、监检职能配合的关系。其中,党的领导与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存在主从、并行不悖、推动促进关系;检察层级领导在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建设中具有建立集中型的犯罪侦查体制、去地方化因素干扰、检察力量的整合三个优势;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也是四大检察一体化的具体应用,要充分发挥刑执检察部门(自侦部门)的集源地位,明确四大检察的协作路径;检察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要利用好监检职务犯罪调查、侦查主体角色下的共同体关系、理清两者的管辖竞合关系、发挥两者的侦办协作关系。

数字权益保障研究

1.大数据时代下隐私的群体形态及法律回应

作者:陈佳欣(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大数据时代,对隐私的窥探已从个体形态向群体形态转变,对数据的处理利用已不以个体识别性为前提,用户标签下的价格杀熟、信息茧房、算法囚徒等问题已带来群体层面的隐私侵害,由此产生隐私及隐私利益的群体形态。需对隐私的群体形态作出法律回应的逻辑起点是,个人信息保护理论和制度框架难以对其周延。法律应以维护群体共同权益、减少歧视对待、平衡数据共享为三大核心回应点,聚焦于“隐私数据化”的过程,不通过增加新的数据类型或受保护群体,而是对整体性和部门性的保护路径进行扩展:一是完善用户标签下的数据权利,二是强化处理者的数据义务,三是构建数据利益平衡机制,以实现个体维度向群体维度、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隐私保护转变。

关键词:隐私 群体形态 个人信息保护 用户标签 利益平衡 大数据

2.论已公开个人金融信息的处理规则

作者:潘迪(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虽然金融法为已公开金融个人信息的处理设置了特别规则,但是特别规则仅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7条“涉及个人重大权益的”禁止适用同意豁免事由的排除规范。对于已公开个人金融信息处理的具体规则必须回到第27条当中。在处理自行公开的个人金融信息时,信息处理者处理的合理范围限定于信息主体公开信息的用途以及该用途可明确推知的范围。信息用途不明确的情形中,应当限制信息处理者适用基于公开的同意豁免。在处理强制公开的个人金融信息时,信息处理者限定于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处理,同时需要采取额外的技术保护措施以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关键词:已公开个人信息 个人金融信息 同意豁免 合理范围 个人信息保护 处理规则

3.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的平衡构建——信息与数据区分视角下“三重授权原则”再解构

作者:薛佳伟(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三重授权原则”确立了互联网平台数据纠纷案件的裁判思路,“三重授权原则”实际体现为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构建,个人信息保护、平台数据流通实际分别属于信息问题、数据问题,欲调解两者之间的冲突,应回到信息与数据的基础概念本身,对信息与数据加以区分,并从二者的区别与关系中识别法律问题、解构法律关系、进行法益衡量,并作出价值判断,以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平台数据流通。

关键词:信息 数据 个人信息保护 平台数据流通 法益衡量 “三重授权原则”

4.数据确权之证成及权利关系进路分析

作者:杨洋(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数据确权是一个基础性的问题,该问题的前提是需要明确数据作为一项权利,兼具财产权和人格权的双重权利属性。数据确权问题的复杂性根源于数据之上承载不同权利主体的不同权利诉求,且多元的利益往往产生冲突。权利应该是一种关系而非是可以占用的物品,数据确权应该超越传统的财产所有权或者隐私权的思维,而采用一种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思维去分析数据权利,选择从数据背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利益关系层面推进确权。在数据之上确立一种较弱的排他性权利,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可以实现数据之上多元利益的相互兼容。

关键词:数据 数据权利 数据确权 财产 权利关系 权利属性

5.体育数据权益的主体与客体

作者:董明非(上海政法学院上海司法研究所讲师)

内容摘要:我国体育数据权益保护存在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为了构建行之有效的体育数据权益保护制度,有必要厘清体育数据权益的主体与客体,从而为具体制度的构建提供理论基础。体育数据权益可以分为财产性权益和隐私数据权益。前者的权益主体包括社会公众、体育企业和组织以及运动实施者个人,后者在人格权益层面的权益主体是相关联的自然人,而在财产性权益层面上,企业主体也有可能成为个人数据的权益主体。体育数据权益的客体主要包括符合条件的赛事数据、运动实施者个人数据以及体育数据产品。作为权益主体的数据采集和处理者应当严守行为规范,作为权益客体的各项数据应当进行技术脱敏,从而在体育数据的利用和保护之间取得良好的平衡。

算法决策规制研究

1.自动化行政决策的分类法律控制研究

作者:郭雨婷(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以是否需要人工介入做出行政决策为依据,自动化行政决策可以划分为半自动行政决策与全自动行政决策两大类,后者以是否涉及裁量为依据可进一步划分为无裁量全自动行政决策与有裁量全自动行政决策。不同的自动化行政决策类型面临的法律风险不同,分类法律控制可以针对性地化解风险。半自动行政决策有效保留人的能动性,功能面向占据主要地位,无需予以单独规制;无裁量全自动行政决策面临责任承担困境,裁量型全自动行政决策影响行政公平原则,除此之外,二者都可能导致个案正义缺失,但表现样态有所区别。针对全自动行政决策面临的法律风险,可以通过限定全自动化行政决策的适用范围、确立行政主体自动化行政决策责任制、引入算法影响评估制度以及完善全自动化行政决策人工介入机制等措施进行法律控制以化解风险。

关键词:行政主体 自动化行政决策 分类法律控制 算法卸责 算法歧视 个案正义

2.滥用预测算法行为的侵权法规制

作者:周欣怡(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将滥用预测算法行为纳入侵权法规制,有利于在法律框架内救济受害者。侵权损害后果包括个人信息泄露和价格歧视,面临判定难、归因难与公法越位等问题。滥用预测算法侵权行为过错程度分为故意与过失,并排除自甘风险免责原则。突破现行法律规范,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与过错推定原则更加切合实际。就抽象的算法歧视后果,以法律衡平的视野符合社会需要。

关键词:预测算法 网络侵权 个人信息权 价格歧视 利益衡平 侵权法规制

3.区块链智能合约:从“法律合同”到“治理工具”

作者:方懿(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区块链智能合约是区块链技术与智能合约理念的结合,在整个区块链网络运转中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引起重大关注的如NFT、DAO等概念,均与智能合约密切相关。智能合约由于其名称容易被认为是法律合同在区块链网络中的电子替代物,但实际上其所发挥的作用远不止于此。“Contract”的理念体现的是网络空间的契约精神与契约化自治模式,而智能合约则是区块链网络的基础治理工具。区块链智能合约对网络空间中超国家秩序的形成发挥了核心作用,在区块链网络空间这一去中心化管辖领域中,在维护国家和社会重大利益的前提下,可尽量尊重通过区块链智能合约形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网络群体共识,促进新事物的发展和新秩序的形成。

关键词:区块链 智能合约 去中心化 治理工具 网络空间 意思自治

4.区块链赋能碳普惠制度规范化建构的实现路径与法律保障

作者:吴鹏(合肥工业大学文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碳普惠制是面向公众、小微企业等群体实施的低碳减排正向引导机制,在碳减排数据收集与核算、温室气体自愿核证减排量(PHCER)交易、碳普惠管理等核心制度环节上存在对区块链赋能的现实需求。区块链分布式账本可以帮助建立去中心化的交互型数据收集与共管结构以及辅助制定碳减排量核证标准;智能合约技术可以保障碳普惠PHCER交易流程的安全性,解决交易信息不对称和第三方依赖性问题;去中心化技术可以赋能建立去中心化的碳排放数据风险防控与管理体系。但与此同时,区块链在赋能碳普惠中也存在着数据隐私、智能合约、碳普惠管理等法律风险。对此,应对接个人信息保护法,完善碳数据信息保护规则和侵权责任救济制度;明确智能合约新类型合同法律地位,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进行合约内容实质性解释并完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区块链赋能碳普惠的合规自治与政府行政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关键词:区块链 碳普惠 技术赋能 企业合规 行政监管 信息保护

5.元宇宙时代数据财产的NFT特定化研究——以数据财产分散式登记为视角

作者:孙梦龙(黑龙江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随着区块链技术以NFT算法的形式嵌入元宇宙空间,NFT侵权第一案中法院认定数据被非对称加密算法赋予了特定化的法律属性,拥有排他支配的实现可能,契合了物权保护的法律逻辑。NFT所创设的并非数据财产本身,其算法逻辑应理解为财产登记制度,即NFT铸币向不特定公众节点分散式公示特定数据的财产状态。该过程可以将传统法律观念小件动产以占有控制推定权属状态的法律逻辑升级为非中心化的财产登记显示权属状态的 法律逻辑。这就要求研究重心集中于“关系型”抽象数据财产信息,而非“状态型”套用传统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理论。NFT作为算法架构契合民事财产制度的保护逻辑,能够有效制衡算法著作权人基于许可协议对数据财产内容的控制性限缩,应作为物理空间的案牍财产法律制度在虚拟空间的法律架构。数字时代的数据财产研究应注重限制算法著作人基于算法 架构的“私权力”,保护用户的数据私权利。

新时代公益诉讼研究

1.能动诉源治理下的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内在机理与再塑——以贵州检察实践为视角

作者:肖茜(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一级检察官),邓娟(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四级检察官助理),潘善斌(贵州民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摘要: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是检察机关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履职中或接收报案线索后发现负有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渎职、滥用职权或不作为导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是处于危险状态的情形,在检察机关立案后制发检察建议前,由检察机关主导的,与涉案行政机关就相关事项寻求共识的过程。检察能动履职谦 抑性与诉源治理行政权优先、双赢多赢共赢理念与社会治理效能、节约司法资源与程序高效等理念为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磋商提供理论支撑,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存在立法缺位、程序规范不明、配套机关不健全等问题,在路径优化设计方面应进一步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的功能定位,明确遵循的原则,细化操作规程并完善相关配套机制,以发挥行政公益诉讼磋商程序在能动诉讼治理背景下的最大效益。

关键词:能动诉源治理 行政公益诉讼 诉前程序 磋商程序 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

2.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衔接的完善进路

作者:周保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副主任,四级高级检察官),蒋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运行实践方兴未艾,不过在该制度中,无论是诉前磋商程序,还是后续损害赔偿诉讼,都与环境公益诉讼无法实现准确衔接,且两诉与行政监管也未能形成有效协调。为解决前述困境,有必要厘清两诉的规范构造,实现求同存异,并且在这一基础上,完善两诉之间的衔接机制、探究磋商程序的完善进路,并建立环境保护“行检”联动机制,从而达到完善环境司法体系的目的。

关键词: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 环境公益诉讼 衔接机制 磋商程序 行政执法

3.论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的理路与进路

作者:尹婷(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讲师)

内容摘要:作为客观诉讼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法益基础与功能定位上都有别于传统的主观诉讼。直接套用主观诉讼模式处理环境公益问题可能同时导致司法的越位与缺位。环境公益诉讼的法益基础是一种超个人不可分的群体性权益,具有非专属性、不可处分性、高度的政策性等特征,这些特征不能与传统的主观诉讼模式相适应。应明确环境公益诉讼作为补充执法机制的定位,强调其补强性、配合性、法定性、有限性以及参与性等特征,并在起诉条件、裁判依据、救济方式等方面加强其公法从属性,探索适应环境公益保护的客观诉讼机制。

关键词:环境公益诉讼 客观诉讼 主观诉讼 补充执法机制 公法属性 公益诉讼

4.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范围的审思与厘定

作者:李佩霖(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客观范围取决于公共利益的范畴,公共利益既可被理解为客观利益,亦可被理解为不特定多数人之群体利益。当前公共利益被理解为客观利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客观诉讼,与私益诉讼互不冲突、双轨并行。然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主客二分的双轨模式无法回应环境侵权的同源性特征,致使两种诉讼的衔接存在根本性障碍。双规模式亦造就了重客观轻主观的环境损害救济格局,环境侵权中群体利益保障缺乏制度助力。因此,扩展公共利益之范畴,改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客观范围,并通过二阶段诉讼的单轨模式,使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实现客观诉讼与群体诉讼之双重功能不失为一种选择。

关键词:公益诉讼 双轨制 群体诉讼 代表人诉讼 环境侵权 侵权责任

5.“财政补贴类”国有财产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实证研究

作者:黄本超(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

内容摘要:对于以虚报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调查认为行政机关在审批、发放等环节不存在违法或怠于履职行为的,仍可以根据规定向有权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的财政部门进行监督。行政机关因行政违法主体骗取财政补贴而对其科处的罚款,不应纳入国有财产保护范围。被监督行政机关在整改环节中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问题,不必然引发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检察监督职权中,应充分行使调查核实权,运用听证等程序解决监督难题,落实法律监督线索机制,实现检察融合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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